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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我是定好7月1日出發,我把車開到碼頭上船,但是就是海關的手續不順利,因為上海的海關沒有遇到過象我這樣因私帶車出境的先例,以往他們只是接待過那些正在做環球旅行活動的車隊,而且都是有國家體委以及海關總署的批文,當時出境海關堅決不給我帶車出境,我問正原因,他們沒有正面答復,只是一直說要在我這個口岸出去是不可能的事情,其實我也早有預備,我馬上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來挑戰他們,但很顯然我的車根本不是屬於這個條例裡面任何一種類別,這也考起他們了,我立刻說要投訴他們濫用權力,並把他們的工號和照片拍下來,此時大概有一位海關職員知道事情不妙了,立刻打電話向科長匯報和詢問意見,科長說先要了解我的情況再作決定,我把我的電話留下來,這位“米科長”答應會給我一個合理的答復,當天我還是上不了船。浦江碼頭出境慘遭挫折,其實早就料到,因為沒有先例加上國內的官僚模兩可的做事方式,讓我錯失了渡輪。管電話內的那位海關領導後來同意放行,讓一切手續從簡讓我上船,但一切也已經太遲了,渡輪的貨運甲板已經升起,一切進行的申報手續也變得沒意思。負責處理我申請的那位女海關說,由於這次不能出境,一切的處境申報文件都要收回(合理而且理解),並說他們要向領導請示一下如果我下次再帶車出境的話,應該怎樣操作。與此同時,我問她拿了那位領導的聯絡方法,他們亦答應會給我一個合理的答復。

既然走不了,又因為我已經把原來的房間退回給業主,剩下來的幾天只好在親戚和朋友的家裡暫住。7月3日,我馬上給那位海關領導聯絡,她是負責浦江碼頭旅檢科的米科長,主要負責一般旅客行李和個人物品出入境的工作,我向米科長介紹了我這次的出境目的,並告訴她我的車並不屬於任何國家禁止出境物品的范圍內,希望她能夠處理我這個事情,米科長很明白事理,雖然不能馬上答應我任何,但會盡力向我在她所負責的旅檢科給與一切的協助,但她也要跟比她更高層的領導商討一下我車具體的出境申報是怎麼操作,她說她會再給我聯絡。如是者,米科長給我聯系了好幾次都是在問我關於我的車的資料,例如產地,怎樣得來,是否已經繳納國家車船稅等等問題。隔一天後她終於給了一個很讓人振奮的答復,就是浦江碼頭海關旅檢科現在原則上接受我個人自帶車出境的申報,米科長接著說,下次出境的前要先給她聯絡,讓她有個準備,而出境的當天我將需要填寫一張個人物品出境的申報單,並且由她的伙計對我車的登記文件,車輛實物,車架號,發動機號進行審核。浦江碼頭海關給我這次自帶車出境亮了綠燈,我馬上來到新鑒真號位於東大名路的票務辦公室找洪小姐辦理補票的手續,誰知道洪小姐和另一位負責貨運的王先生都勸我還是放棄自帶車出境的計劃,他們先是用勸服的辦法,說我到日本為車子進行申報的時候沒有那麼容易,會很狼狽,又說日本的官僚比中國的更加難處理,萬一搞不好隨時要驅逐出境等等。看見我意志非常堅定,他們知道不能用這個辦法說服我,洪小姐就好像打了一個電話到日本他們的代理辦事處(辰紀商會)詢問,然後就開始說日本辦事處答復是日本是不給旅客自帶車入境的國家。

這樣的答復實在是讓人不能接受,因為答案跟我手上的日本海關小冊子和日本《關稅定率法》就境外人士自帶車入境事宜內容完全不一樣,而且我拿著的小冊子是今年四月出版的,我很清楚明白,如果日本最近才修改這樣的法例幾乎是不可能,因為要修改某些條例牽涉的事情會非常復雜,而且我看不出有什麼理由日本當局會無故修改自帶車入境相關的海關法例。加上日本辦事處也不能代表日本海關的立場,這樣的答復我是不能接受!我馬上向洪小姐出示我於出發前跟日本大阪海關Jun Sakai先生的電子郵件,當時Jun Sakai先生給我的答復就是根據日本《關稅定率法》第17條第10項我可以自帶車臨時入境到日本為期1年,而作為臨時入境的條件,我可以不用向日本海關交一分一毫的車輛入口關稅,我要求洪小姐如果對我的自帶車行為有所懷疑可以向Jun Sakai先生查正。很不愉快地,我離開了他們的辦公室,事情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而且已經是星期三,離下一班開船的時間只有兩天時間,很大機會又上不了船?

第二天,洪小姐和王先生再給我聯絡,他們說得到了日方的答復,可以是可以帶車入境,但要走正常的貨運渠道,而如果在中國一走到貨運渠道的方法,就必然要產生貨物貿易的關系,因為在國內一般的個人是沒有貨物進出口權,不象香港和其他國家,東西要用貨運方式出境要找報關公司代為申報,個人是不具備貨物申報資格,而且報關公司也不會為一般的個人服務,都是為有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服務,那麼如果我要用這個辦法把車運出境,會變得更復雜,言下之意就是要給我一個最好拒絕我這筆生意得理由辦法,因為他們明知道我不能透過這個辦法把車運出境,這樣把責任推到我身上。於是我很清楚地知道下一步我要論証的是什麼地方,我跟他們問那麼是不是如果日方海關同意讓我把我的車作為隨身物品方式入境,他們就提供給我托運服務?他們的答案是肯定的,而且給我一個報價也是根據他們載運汽車每立方米52元美金計算。之後我跟米科長聯絡,問問她的意見,她說她只能幫到我的就是在她所管的浦江碼頭旅檢科范圍內的事情,其他她無能為力。已經是星期四了,我知道我肯定又坐不了這班這次開到神戶的船。

果然,在開船的當日,洪小姐和王先生都沒有任何消息,我再次錯失了一班船,接下來,我一直在與日方的海關聯絡,務求他們能夠把給與我的答復向渡輪公司的日本代表處和洪小姐他們說明,不過要讓雙方有一個溝通,我作為一個中間人,的確不容易,而且也化了很多的精力。但到了這個時候,我必須堅持下去,當然我很清楚,我也不能很完全的操控整個大局,所以我也要做好出發不成的心理準備,我的底線是如果下一個周六也出不了境,我只好完全放棄整個日本遠征行程。

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証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體;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2.日本《關稅定率法》第17條第10項

https://www.houko.com/00/01/M43/054.HTM#017

3.日本海關小冊子

https://www.customs.go.jp/zeikan/pamphlet/tsukan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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